Article 11
In force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轨道交通用地(含地下空间)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的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