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