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