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城乡结合部以及人口密集的农牧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在偏远农牧区或者不具备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的地方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模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组织、宣传、引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鼓励将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纳入村规民约。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