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有害垃圾暂存设施等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的监督管理,对服役期满或者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处置和生态恢复,并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跟踪监测,防止渗滤液等污染环境。
鼓励因地制宜,采取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成熟技术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