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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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实施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遮挡、覆盖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六)在居民住宅楼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七)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居民住宅楼私拉乱扯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八)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上楼入户;

(九)妨碍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防火卷帘;

(十)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

(十一)利用电缆井、管道井、楼梯间及前室、连廊设置储物柜或者堆放物品,利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位(库)堆放物品;

(十二)违反燃气、电器安全使用规定,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电器设备和用具;

(十三)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或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维修;

(十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五)违法设置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