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Not yet in force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可以交换馆藏文物;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报批申请书应当写明交换文物的名称、级别、原因、用途和补偿方式,并附交换协议书。

未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借用、交换其馆藏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