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2,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4 articles
(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5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特定区域,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高新区在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和改革创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支持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与境外机构开展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
Chapter 2管理体制
(一)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高新区的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高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提出依法赋予其行使的市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赋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市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具体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可以在高新区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管理高新区相关事务。
在高新区范围内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Chapter 3科技创新
高新区可以安排科技产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
高新区对研发费用达到一定规模和强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在高新区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强化科技创新服务载体集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Chapter 4产业发展
高新区实施数据流通沙盒监管机制,对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数据流通行为,细化数据流通规则、创新数据流通方式,建设风险可控的数据流通沙盒,促进盒内数据自由交易和应用。
高新区应当建设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集聚普惠算力、优质语料、模型服务、开源指导、场景对接、金融投资等综合服务,打造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创新空间。
高新区内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推动应用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
鼓励在高新区设立劳动、资本、土地、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Chapter 5服务保障
市人民政府支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高新区及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统筹调配,市有关部门应当与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及特定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统筹使用的协调机制。
高新区应当创新土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赁出让相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降低土地利用成本。
高新区应当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支持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复合利用,支持带项目条件和带方案出让,推动产业集聚和产城融合发展。
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制度,通过收储合理补偿、土地置换、引资二次开发、土地整合开发等方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高新区应当依法落实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退出土地使用的情形。
高新区可以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高新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具体措施,建立一站式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在人才引进手续、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和住房保障、托育养老、教育医疗等方面为在高新区就业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开展职称自主评聘,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鼓励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支持境内外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服务科技创新活动。
鼓励高新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培育高价值专利,登记数据相关权益,开展知识产权储备和运营、专利导航和预警、知识产权质押和保险、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
支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