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给排水、排污、改厕、电缆入地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