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人口不足两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口两千至三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口三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去世的,其资格自然终止;村民代表辞职、被剥夺政治权利、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资格自行终止;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村民代表资格。村民代表因故出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推选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