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至五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遇有特殊情况,经村民委员会决定,个别村民代表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参加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