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可以对授权的事项、程序和方式等进行指导。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纳入村务档案并妥善保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决议不得随意更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