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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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引导和鼓励使用耐火性能高于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外墙外保温材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居民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隐患排查,建立信息档案,根据保温材料性能明确管理要求。居民住宅建筑主入口以及周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将建筑保温材料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制定生产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居民住宅建设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督促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作业现场安全管控要求。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住宅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房屋使用人和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