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Not yet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步建设电动车、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既有居民住宅区设置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确保消防安全。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动车、电动汽车集中充电场所;确有必要的,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可以依法利用居住区绿地设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为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以及配套设施提供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供电单位应当依法为居民住宅区充电设施接入、增容用电等提供支持。
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电动汽车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房屋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要求;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