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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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巡查、检查和维护管理,保持标识鲜明醒目和通道畅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消防车通道执法协作机制,利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对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监测,实施预警提醒。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