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实现犬只管理信息共享。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明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明、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五)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情况;

(六)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