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放的养犬登记证明有效期应当与犬只强制免疫有效期一致。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明。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犬只标识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犬只失踪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失踪或者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因故确需放弃饲养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证明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已办理养犬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