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明和犬只标识牌;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养犬人在三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需要对犬只是否属于危险犬只种类目录进行核实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告知书,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明时一并送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