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鱼台大米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2,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6年4月29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鱼台大米,是指在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使用经过审定的、适宜鱼台县种植的优质水稻品种,以特定的栽培技术生产的稻谷为原料,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并符合鱼台大米标准的大米。
鱼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鱼台大米保护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扶持鱼台大米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鱼台大米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鱼台大米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诚信守法经营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市、鱼台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鱼台大米种植区域的规模灌区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和评价。
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鱼台大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质量发展等,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大数据等部门和气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鱼台大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溯源管理,建立和保存鱼台大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鼓励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留存生产经营等信息。
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使用,是指将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产品产地来源或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鱼台大米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鱼台大米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鱼台大米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者批准公告号;鱼台大米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鱼台大米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支持鱼台大米产业与特色旅游、研学实践、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