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组织代表跨原选举单位开展活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