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可以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视察。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就地进行视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