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发现古树名木疑似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涉及实行二级、三级保护古树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权限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及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由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在历史、文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应当予以原地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