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Not yet in force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由上述部门发布公告。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品种权人同意。

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者应当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在拟引入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者应当在试验前将试验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引入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