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Not yet in force本省审定、认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林木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审核确认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取消并公告: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应当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认定和引种备案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取消的情形。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撤销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取消备案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