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1,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5年10月30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园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预留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以租赁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土地。
鼓励社会力量在商务办公区、产业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社区中心等建设室内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池、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建设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与公共文化设施、养老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具备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周边,应当建设健身步道。
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健身场地设施;不具备标准建设条件的,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健身场地设施。
新建学校在规划、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时,应当在满足教学需求的前提下,使体育场地设施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
已建成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与教学、生活区域未实现相对隔离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和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三)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受资助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五)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由学校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由受其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七)村集体出资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应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一)建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
(二)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并定期开展急救技能培训。
鼓励对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将人流量、场地设施使用等信息实时上传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共享。
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小于原有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