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