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以及补偿安置等进行约定。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权益,并由各权利主体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