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报批的材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记录,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