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村民的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民政部门备案。村民小组的撤销、范围调整,应当先经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