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Article 2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联合监管、随机抽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