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Not yet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住宅小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出售、附赠,维护管理所需费用从收取的停车费、租金中支出。
车位(库)未出售或者未附赠信息应当公开,在优先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未购车位业主需求后仍有空余的,业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购,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