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Not yet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外观;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
(四)违反规定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七)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辆充电;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遮挡消火栓,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九)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