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Not yet in force

下列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一)利用停车场、公共场地、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共用设施租赁或者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楼道、电梯及户外区域等设置广告所得的收益;

(四)处置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五)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

(六)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七)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八)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前款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