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Not yet in force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建设单位、业主等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组织业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