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Not yet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依法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共同确认查验记录,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