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需抢救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实施抢救修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