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

(三)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五)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协调解决老旧住宅区物业突出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