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政策;

(二)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等行为的监督查处;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的指导,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相关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物业服务违法收费行为;

(七)城市绿化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的指导和监督,查处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

(八)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

民政、财政、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