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物业服务人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五)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