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活动相关政策;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等活动;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

(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

(九)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