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五年内无擅自停产、停业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为五年内有擅自停产、停业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