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Not yet in force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并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和交付影像、数据资料。
影像、数据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数据资料。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影像、数据资料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制作费用。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