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Not yet in force

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物品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洗染质量、方式、价格、时限、具体要求等提供服务,可以书面约定洗染物的价值及赔偿标准。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物品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物品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