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Not yet in force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在显著位置清晰、醒目标注商品计量单位,并保证计量结果准确,不得拒绝消费者复核计量结果。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市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用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铅(签)封或者伪造数据;
(三)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
(四)将商品包装物重量计入商品净含量;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准确、清晰、明白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