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