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统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产苗种科学技术研究和水产优良品种选育、培育、推广。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