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Not yet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牲畜屠宰证书,并收回相应标志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