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Not yet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牲畜屠宰证书,并收回相应标志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