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Not yet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牲畜屠宰场所或者牲畜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