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Not yet in force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召回牲畜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牲畜屠宰证书,并收回相应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